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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357號徐鼎富(原名徐明中)之更正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7號
主旨:更正本庭民國112年10月3日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鼎富(
原名徐明中)之公告內容。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徐鼎富(原名徐明中)間返還借款事件,於112年1
0月3日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7號公示送達公告
,該應受送達人誤載為「徐鼎富(原名許明中)」,應更
正為「徐鼎富(原名徐明中)」。
二、原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下午2時3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