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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陳亞恬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陳亞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亞恬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乙○○
關 係人 陳○○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係人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選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