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羅鴻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訴字第230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羅鴻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羅鴻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羅鴻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