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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0495號張怡菁、張怡婷之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4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怡菁、張怡婷之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5號原告張怡琦與被告張源吉
、張怡菁、張怡婷、張家龍、張義福、張義德、張雪
霞、張麗華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