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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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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70號陳慧蓮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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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3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慧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慧蓮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陳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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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訴字第3770號之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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