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32號黃詩捷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4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詩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詩捷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后。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黃詩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28萬5,352元 15.21% 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5萬3,392元 15.21% 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