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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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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陳宜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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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宜榛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宜榛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朱逸君 
被   告 陳宜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即九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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