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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陳宜榛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宜榛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宜榛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朱逸君
被 告 陳宜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即九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