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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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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847號游鎮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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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38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鎮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84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游鎮雄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8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複代理人  林鼎鈞   
被   告 游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1-01
  • 更新日期:112-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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