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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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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367號楊鈞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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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鈞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原告天雅汽車有限公司
          與被告楊鈞翔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
原   告 天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   告 楊鈞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車牌號碼TDG-五五一八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
及行車執照壹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0萬7000元 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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