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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367號楊鈞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鈞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原告天雅汽車有限公司
與被告楊鈞翔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
原 告 天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 告 楊鈞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車牌號碼TDG-五五一八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
及行車執照壹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0萬7000元 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