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18號丁國祥即雲台山工程行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4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國祥即雲台山工程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丁國祥即雲
    台山工程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鈺茹  
被   告 丁國祥即雲台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430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9,4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286,810元或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
  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