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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18號丁國祥即雲台山工程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4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國祥即雲台山工程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丁國祥即雲
台山工程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鈺茹
被 告 丁國祥即雲台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430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9,4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286,810元或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
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