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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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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200號張月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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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4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月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月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張月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2,024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7%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7,2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220,67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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