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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636號周正立之收取存款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丁字第126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正立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636號債權人徐妍蓁與債務人周正立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收取存款命令(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oo郵局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