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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050號陳雅娜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30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雅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5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雅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50號
原 告 魏玉伸
被 告 陳雅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