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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王承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簡上字第1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承董判決1件公示送達,除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外,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王承董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承董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王承董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112年度簡字第151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2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