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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289號周政豪即誠力工程行,陳香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2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政豪即誠力工程行、被告陳香吟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政豪即誠
力工程行、被告陳香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周政豪即誠力工程行
陳香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