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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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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892號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秀翠、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志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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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重訴字第8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秀
      翠、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志勇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泰樂司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秀翠、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志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被   告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由被告泰樂司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連帶負擔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伍
元,餘由被告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元為被告泰樂司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如以新臺幣肆佰肆
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元為被告艾維系統股份
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艾維系
統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
肆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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