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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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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陳振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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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振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振忠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后。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陳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拾壹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淨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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