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游詠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詠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游詠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洪衣婷
被 告 游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請求以九期為限;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請
求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