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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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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游詠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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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詠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游詠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洪衣婷  
被   告 游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請求以九期為限;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請
求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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