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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陳振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振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振忠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后。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陳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拾壹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