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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812號黃漢能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8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漢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12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漢能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1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黃漢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請求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