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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357號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鑫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
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劉鑫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彩虹餘文化
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
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鑫錐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方旭郎 住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淳律師
被 告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設
兼
法定代理人 朱春蕙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許藏介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鑫錐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李思賢 住同上
被 告 林光燿 住
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翁新雅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