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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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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357號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鑫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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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
      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劉鑫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彩虹餘文化
      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春蕙、被告許藏介、被告山
      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鑫錐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方旭郎  住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淳律師
被   告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朱春蕙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許藏介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劉鑫錐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李思賢  住同上
被   告 林光燿  住
                      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翁新雅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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