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20號鄭靖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39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靖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靖瑩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20號
原 告 王軼群
被 告 鄭靖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