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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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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20號鄭靖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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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39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靖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靖瑩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20號
原   告 王軼群  
被   告 鄭靖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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