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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3號HOANG THI TUOI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儒112聲字第163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HOANG THI TUOI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633號HOANG THI TUOI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HOANG THI TUO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THI TUOI (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3981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THI TUOI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