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59號黃亞倫(原名:黃立閎)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訴字第38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亞倫(原名:黃立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黃亞倫(原名:黃立閎)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亞倫(原
      名:黃立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黃亞倫(原名:黃立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1
13萬4596元
11.95%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2萬6685元
15%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7萬5851元
7.45%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