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沈海燕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海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沈海燕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葉詠絮  
                      陳正欽  
被   告 沈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9,634元,及其中新臺幣6,120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443,837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17,177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