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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沈海燕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海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沈海燕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葉詠絮
陳正欽
被 告 沈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9,634元,及其中新臺幣6,120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443,837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17,177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