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洪瑞炉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瑞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洪瑞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洪瑞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柒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