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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516號黃雅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95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雅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1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雅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1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 告 黃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