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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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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466號林麗燕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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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4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麗燕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46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麗燕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麗燕得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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