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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李岳勳之判決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岳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
准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岳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慈輝
訴訟代理人 詹雅茹
被 告 李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