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李岳勳之判決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岳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
    准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岳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慈輝
訴訟代理人 詹雅茹
被   告 李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