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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15號黃彥宇之判決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3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彥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彥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黃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