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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3號張瑀讌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禮112年度訴字第42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瑀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瑀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林家禎 住同上
被 告 張瑀讌 住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900巷5弄3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0,97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