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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黎氏裕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裕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 告 黎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12,035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5,54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180,000元或同面額之103年度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三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12,0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