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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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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946號邱惠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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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99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惠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惠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邱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信用卡  117,856  117,856 20 98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87,732  83,609 18.25  98年8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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