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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64號知鳳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楊麗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知鳳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楊麗齡
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6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112年11月9日14時15分庭期取消
,另改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2
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