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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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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87號邱淮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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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34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淮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淮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邱淮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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