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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張應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甲112審易字第140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應陸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張應陸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應陸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應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應陸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