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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772號唐俊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27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72號原告張欽燁與被告唐俊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772號
原 告 張欽燁
被 告 唐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22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1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22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略)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