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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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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772號唐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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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27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72號原告張欽燁與被告唐俊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772號
原   告 張欽燁  
被   告 唐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22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1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22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略)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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