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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433號王孔麗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王孔麗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43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孔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股利債權,在新台幣22,487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