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691號李昀陽(原名:李玉仁)之訴狀繕本、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昀陽(原名:李玉仁)之訴狀繕本、
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李昀陽(原名:李玉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38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李昀陽(原名:李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下午二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