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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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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691號李昀陽(原名:李玉仁)之訴狀繕本、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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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昀陽(原名:李玉仁)之訴狀繕本、
      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李昀陽(原名:李玉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38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69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李昀陽(原名:李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下午二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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