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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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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940號曾仲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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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2年度北小字第29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仲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40號原告陳伯榮與被告曾仲瑩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40號
原   告 陳伯榮
被   告 曾仲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由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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