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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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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蔡佾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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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佾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佾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
                                  112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蔡佾倫  (即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9,9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781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9,9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562,539元
525,008元
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47
2
627,437元
585,582元
自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47
合計
1,189,976元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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