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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蔡佾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佾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佾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70號
112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蔡佾倫 (即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9,9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781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9,9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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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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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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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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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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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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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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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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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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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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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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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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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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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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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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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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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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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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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