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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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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61號周祥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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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3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祥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6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祥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李侑如  
被      告  周祥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零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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