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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508號洪建文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建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508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與債務人洪建文間償還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