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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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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8號被告甘婉菁(即王凌群之繼承人)兼被告王翊任(即王凌群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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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9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甘婉菁(即王凌群之繼承人)兼被告王翊任(即王凌群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甘婉菁(即王凌群之繼承人)兼被告王翊任(即王凌群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王瑞英  
被          告  王翊任(即王凌群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甘婉菁(即王凌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凌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凌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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