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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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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145號林蕙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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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26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蕙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14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蕙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    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傳    真:23751069
承 辦 人:癸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387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癸126145字第112408572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14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蕙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已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如附件),本院依職權代債務人終止該契約,債務人因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核發支付轉給命令。
三、第三人請開立受款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票據逕寄本院(臺北市博愛路131號)或所得款項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保管款收入戶,帳號:24054102012009帳號,並註明承辦股別及發文字號。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未依期限異議者,本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五、第三人於依本命令辦理前,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而其扣押金額超過債務人之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將其事由向各執行法院陳報。
六、債權人請於文到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匯款帳戶及存摺封面影本。
七、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林純伊/徐淑慧,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88號3樓,電話:02-55946584。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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