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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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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5號郭素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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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2年度訴字第32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素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8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素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陳盈盈  
被      告  郭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28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737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3,078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5,8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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