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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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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233號朱瑞容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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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02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瑞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33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瑞容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3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葉美伶  
被   告 朱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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