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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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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04號被告駿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景程、被告林允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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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4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駿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景程、被告林允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駿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景程、被告林允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乃晸  
被          告  駿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被          告  林允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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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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