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4號包孟修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2年度訴字第30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包孟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包孟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3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被      告  包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80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元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6,83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2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